并购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应关注的主要法律问题

2024-02-24 09:53:30 云开全站app下载官网

  ,重点阐述项目招标、环评手续、建设和验收合规手续及并网手续问题四个方面。

  2022年11月,国家能源局出台《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光伏项目采用备案制管理,在开发建设前需办理完毕立项备案手续,备案机关由各省自主规定,详见《》一文。结合当前项目开发实践,通常为市、县级发改委。项目公司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向备案机关告知项目相关信息,取得备案证明文件。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规定,项目法人发生明显的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出现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均属于备案信息的重大事项,项目公司应及时告知备案机关修改相应信息。

  根据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未依照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是否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也关系到能否项目的并网、取得相关优惠或补贴等。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及《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已废止)均规定,备案项目需自备案后2年内开工建设,若未能开工建设或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备案信息。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备案机关可视需要对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及时废止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

  在开展项目并购法律尽调时,并购方需重点关注项目公司是不是取得备案文件,查询项目所在地政策法规,征询当地发改委、能源局等有关部门,核实项目备案机关是否适格;核实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投资主体等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要求办理变更备案手续;若项目在取得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要求转让方协助项目公司通过在线平台向原备案机关作出说明,避免备案文件失效或项目被废止。

  光伏项目“路条”是指项目获得备案并纳入年度建设规模指标的相关批文,“倒卖路条”主要指取得了项目开发权的主体不实际从事项目投资开发,而以溢价方式将该开发权转给第三方,以牟取利益。在光伏、风电等新能源建设初期,国家对光伏电站项目的电价给予补贴等其他利好政策,因此光伏电站倒卖路条行为突出。

  国家能源局《 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2014】477号)规定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投产前,未经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实践中,各地主管部门对项目投资主体的变更存在不同理解,一般而言,不仅包括项目建设主体的变更,也包括已备案的项目建设主体股权结构发生变动(包括股权转让、其他投资方增资入股等情形)。[1]

  2022年5月,国家能源局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废止了第477号文在内的6个规范性文件。尽管如此,2022年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可再次生产的能源项目上网电价批复文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2〕1021号),对辖区内7个擅自变更投资主体的废止项目批复电价上网文件。

  《国家发改委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833号)明确2021年起,新备案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和新核准的路上风电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

  鉴于以上,建议项目并购方着重关注2021年之前备案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尽调时走访相关监管部门,确定监管标准,审慎判断项目公司历史上是不是真的存在擅自变更投资主体的情形以及本次拟议交易是否构成投资主体变更,并要求受让方作出兜底承诺。

  项目“超装”是指项目并网容量大于核准备案容量或已取得建设规模容量。因为电站建设规模指标稀缺,项目公司为使收益最大化,通常会对电站超装。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20〕426号)规定,项目超装的后果为:如在核查中发现申报容量与实际容量不符的,将按不符容量的2倍核减补贴资金。

  利好的政策是,2020年10月23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光伏发电系统效能规范(NB/T 10394-2020)》,将容配比限制提高到最高1.8:1,以交流侧计算光伏电站规模的“额定容量”,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允许项目超装。

  与前述变更投资主体的建议一样,针对2021年之前备案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并购方应重点核实项目公司是不是存在超装现象,超装规模是否在国标允许的范围内。若有必要,可要求转让方协助项目公司在交易前拆除超装部分,并作出兜底承诺。

  2018年6月,《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规定,不属于该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规定,不属于规定16号令第二和第三条规定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在以下情形需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的相关标准的,必须招标。

  2018年6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明确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属于“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020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

  综上,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否需招标,取决于所签署的施工、采购或EPC合同金额是不是达到第16号令第五条所规定的标准,即施工合同单项估算价达400万元以上;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达200万元以上;服务采购单项价在100万元上等。

  《招投标法》第4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必须招标而不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一定要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简言之,若项目未经招标投标而直接签署合同,存在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风险;所签署的相关合同存在因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致使相关合同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风险。若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且履约过程中,承包方或供应商存在违约行为,项目公司主张其违约责任的诉求将没办法得到法院支持,面临着自行承担损失的风险,进而影响并购方投资利益,甚至影响投资目的实现。

  并购方在开展项目法律尽调时,应核查项目公司所签署的关于电站建设合同金额,判断是不是达到应当招标的标准;审核是否依法招标程序,招标程序是否合规。

  若发现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情形时,应结合相关合同的履行情况,要求转让方对相关工程、采购合同的合规性作出承诺或保证,若因为未履行招标程序或招标程序不合规而导致项目公司或并购方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分布式光伏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第44号令)中规定的需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其他光伏发电”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行前,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若未在建成投运前办理完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将面临责令备案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较之于需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未办理分布式光伏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较小,一般不构成交易的实质性障碍。尽管如此,并购方也应将其作为交易中的消缺事项,要求转让方协助项目公司在一定期限内补办,并扣留部分交易价款担保其义务的履行,同时要求其承担由此给项目公司造成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否则属于“未批先建”。

  《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规定:“鼓励地市级或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建设与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体系,简化办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实践中,各地对于分布式光伏是否豁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存在不同规定。比如,《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工程规划许可证可豁免项目清单的通知(2022)》规定,合法加装的分布式光伏设施等无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无锡市《关于进一步完善规划审批管理 简化简易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程序的意见(试行)》将非独立占地的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列入简易低风险项目,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目前已有东莞等地对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

  针对分布式光伏要不要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问题,并购方在法律尽调时应注意查询项目所在地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开展实地走访和咨询。若确需办理而未办理的,应要求转让方协助项目公司限期办理,并扣留部分交易价款担保其义务的履行,同时要求其承担由此给项目公司造成的损失。

  《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规定,建筑设计企业未在完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否则将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完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由于设备的安装对屋顶类型和荷载量存在要求,因此在项目并购法律尽调中更应核实其设计的具体方案是不是合理,是否有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荷载报告。若荷载不符合标准要求,则需要对其采取加强固定措施,因此就需要评估相关交易成本,在交易价值中予以考量。

  总体来说,并购方需要对建设、验收手续的合规性问题做出详细的调查,研判其中的法律风险,将其作为收购后的消缺事项,并留存部分交易价款促使转让方义务的履行。

  1.取得电网公司关于接入系统方案的评审意见,对项目接入系统涉及的工程建设必要性、光伏电力消纳市场情况、接入系统方案等出具评审意见。

  2.取得电网公司并网批复,载明同意接入电网,同意接入系统方案,项目送出线路的基本情况及电价结算方式等。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接入系统方案审查意见存在有效期限制,若未在有效期内建成项目,电网公司将结合电网规划对接入系统方案复核调整。

  3.并网验收,主要是指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对项目质量做监督管理,验收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地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出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同意办理并网手续。电网公司依据该通知,办理并网手续,签署并网调度协议,明确上网电价,签署购售电协议,为项目投产提供条件。

  针对分布式光伏开展并购法律尽调时,需调查项目并网手续的办理情况,若项目未办理并网验收,但已经签署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协议,且已经顺利投产的,通常不会对项目允许产生颠覆性影响,一般而言相应的法律风险较低。谨慎起见,可要求转让方对项目电力工程的质量作出兜底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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